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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16-12-20 10:32:29   来源:  作者:

TSFD—2016Z—009

 

 

天政发〔2016121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天水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天水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61025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161213

天水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水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全体在职职工生育保险。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驻市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职工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职工生育保险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职工生育保险的业务工作。

市、县区财政、卫生、计划生育、物价和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业务流程。

凡驻秦州区、麦积区市属及市属以上单位生育保险,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登记、缴费申报和审核工作;区属单位的生育保险,由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登记、缴费申报和审核工作。五县范围内单位的生育保险由所在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登记、缴费申报和审核工作。

生育保险费征缴按照我市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办法执行。

第六条  生育保险属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有依法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总额的0.45%核定缴纳。

财政全额或差额供给医疗费的单位按本年度元月份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25%核定缴纳。财政全额供给医疗费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预算进度由财政代缴。财政差额供给医疗费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财政补助50%,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预算进度由财政代缴;单位负担50%部分,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填写《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缴款凭证》,送交开户银行办理缴费手续。

财政供给医疗费以外的单位,在每月25日前,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到所属地税征缴管理机关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

缴费基数每年一月份由各用人单位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按月调整增减变化,年终清算。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在本办法施行后30日内,新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3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

单位合并、兼并、分立、转让、租赁、承包的,由接受单位或承继单位负责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市级调剂金。市级调剂金按照上年基金收入的1%筹集,于每年12月底上解市级财政专户;剩余部分为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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